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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商品说明的相关规定

本文作者: 21ST
  我国关于商品说明的相关规定

  21ST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所有市场上出售的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特别是食品、化妆品等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如果商品的品牌、厂家、保质期等无法被辨识,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包装上全部使用外文而无中文标示的商品属于“三无”产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如进口前款所列产品,须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每件上架的进口商品均需有一个新的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和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以及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几项内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还须贴有激光防伪的“CIQ”标志(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

  ●根据我国《商检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进口化妆品标签上都须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地址以及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进口化妆品还须加贴“CIQ”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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