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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

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21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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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推进素质教育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广大基础外语工作者开展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研究,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联合国内各相关组织机构,指导并帮助国内各层次基础外语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为此,特设立《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课题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的设立,旨在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我国基础外语教育教学现状及发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使我国基础外语教育更好地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项目的研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探索,努力实践,立足国情,不断创新,以解决我国基础外语教育教学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三条 项目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同时兼顾基础理论及发展研究;其内容可涵盖基础外语教育的理念和政策研究、课程设计和实施研究、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源研究、评估和测试研究、师资教育与培训研究以及其他影响外语教育因素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本着公平竞争、择优选题的原则,经过“自愿申请、专家评议、集体审定”后报批。  第五条 本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教研员,尤其是优秀中青年教师的研究工作,鼓励过去未参加过任何科研工作的教师和教研员在总结自身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参加项目研究。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凡从事我国基础外语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含高校研究基础外语教学的教师)、教研员、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热心于基础外语教育教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送寄本中心秘书处组织初评。本中心聘请全国资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八条 凡多人申请的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主持人要具备中、高级职称,并熟悉所研究的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造诣,能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其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知识、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  第九条 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课题,由主持人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  第十条 本项目每两年立项一次。项目分设一般课题、重大及重点课题和中心合作课题三类。重大及重点研究项目和中心合作项目由中心定题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开展;一般项目的立项以本中心聘请同行专家研制,报理事长会议通过的《课题指南》为基准。要求研究者在中心《课题指南》设定的范围内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提出选题申报,中心负责筛选、审核和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课题一般要求在两年内完成。重大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周期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项目经审批后将在中心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由本中心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如中期检查、结题复审、经费的资助、成果的宣传、推广等。所在单位负责支持和指导课题的实施,给课题组提供良好的人力支持、工作条件和工作指导、物资保证以及财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由本中心和省(市、自治区)教研部门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三级共同管理。以省(市、自治区)教研部门管理为主,本中心负责学术指导、参与结题复审。  第十五条 凡列为《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课题研究项目》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或主持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和调整者应由主持人提出专门报告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本中心批准;凡需要更换课题主持人或调整主要研究骨干或变更主持人所在单位者,亦应按此要求报本中心批准;对于未经中心认可的主持人及主研人员或主持人所在单位变更者,本中心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每年应于研究届满一年时向本中心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中期检查。若检查不合格或单方面自行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自行终止研究者,本中心有权撤消所立项目。  第十七条 重点和一般项目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在所在单位的帮助下,在中心的指导下及时进行结题评审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本中心组织结题复审。复审合格者由本中心颁发《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成果为课题研究者所有,但均须报本中心存档。在出版和发表时,均需注明“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字样,重点和重大课题的项目成果由本中心和项目研究者共有;在出版和发表时,需注明“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资助课题研究成果”字样,课题资助支持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拥有对以上各项成果优先出版权和协助本中心推广使用的优先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中心对重大及重点项目提供一定的资助金,其数额为每项5000元—20000元;对个别价值特别重大的课题,资助金额可以适当增加。自选报课题经批准立项成为一般课题者,一般不提供资金资助,仅提供专家指导。享受资助金的课题一般要求课题负责人单位提供或负责人自筹必要的配套经费。所资助的项目经费,视其项目研究的进程,分阶段拨给。  第二十条 课题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财务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本着励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不得挪用或私分。项目所在单位可从资助金中提取3-5%的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的支付方式根据不同课题组织形式与课题承担单位的不同性质分类支付。一般有独立账户且能够保证科研费用专款专用的单位,可申请拨付到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中心,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条款有所修订时,由本中心决定。  
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二零零七年八月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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