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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差别化扶持 民办教育改革破冰启航

本文作者: 田文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5万人,比上年增加254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11万所。民办教育撑起了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在义务教育阶段也为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机会。此外,“十二五”期间,民办高等学校也为完成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的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1月18日,关于民办教育的政策密集出台。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和各部委出台了更为细化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重大改革开始破冰前行。

据了解,民办教育为中国教育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障碍和薄弱环节,特别是类型界定、利益分配、管理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去年11月,颁布于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成了修订,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的性质,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办学校何为营利,何为非营利?这是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布以来,社会各界关注及热议的焦点之一。《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国义务教育为什么要禁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相关人士表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据了解,此次民办教育改革的最大亮点正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即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意见》指出,政府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那么现有的民办学校,又该如何重新进行分类呢?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的解释,“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可获得一定补偿或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所关注的国家扶持政策的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强调,“扶持”已明确地写进《意见》。《意见》主要对民办教育提出了六大扶持举措,包括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等。

对于此次民办教育的重大改革,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一项改革能收获怎样的成果,既取决于改革新政本身的科学性与适应性,也取决于新政所需的配套规章与实践中的执行。“必须下大力气完善和落实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鼓励与扶持政策,重视建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规范。”

时语

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以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3个规范性文件。民促法的修订和“1+3”配套文件出台,其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而非对民办教育加以限制。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增量第二”。民办教育通过改革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兴办民办教育,但要对存量及新增学校严格开展评估,提高教育质量。民办高等院校设置要坚持高水平,从严把关,建立评估体系,对于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质量不达标的,不予设置。教育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用好政策制定和招生计划两个杠杆,并为民办学校做好服务,持续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意见》对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也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三是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

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分,在国际和国内都有共识,非营利学校就是捐资举办的学校。只是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民办教育领域的利益诉求模糊了区分界限。其实修正案草案已经提出了非营利性学校的标准:学校存在期间不分配办学结余,学校终止办学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社会所有。为照顾历史、保护举办者权益,这次修改采取了一个折中,明确现有学校办学终止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以以补偿和奖励的方式返还举办者。学费高不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国外一些贵族学校也是非营利性的。

不管新规是否实行,民办教育都面临生源减少、竞争加剧、转型体制的挑战。新规实施,面临最大挑战的是政府,如完善两类民办学校制度体系和管理方式,规范前所未有的营利性学校,避免大资本、风险投资对教育的影响,如何落实非营利性学校的鼓励扶持政策等。对于民办学校来讲,需要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各自的要求,厘清资产产权、改革治理结构,营利性学校还要经过审批、重新履行登记手续等。总的来看,改革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正常办学影响不会太大。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教授

随着国家改革导向的明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界定,以及各种扶持和监管政策的完善,不同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也需要从长远考虑学校定位和发展目标。不论做何选择,教育都不应是急功近利的。例如高等教育投入巨大,希望短期回报,不太可能。所以民营企业家、民办教育举办者、投资人,第一得有实力;第二得有远见;第三,还得有教育情结。最终我们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放在民办学校如何能够提高质量,满足老百姓的需求上去。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走的是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发展道路。而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始终坚持非营利性的机构属性和办学模式,即非营利性一直是国家对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之一。可以说,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领域重大的改革和思想解放成果之一。这个突破将对我国整个教育生态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我认为,必须下大力气完善和落实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鼓励与扶持政策,重视建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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