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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培训市场操作细节有待规范

本文作者: 本报记者 杨馨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外语培训消费纠纷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据报道,徐州中学生小海报名参加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徐州分校的英语辅导班学习,后因故在开课前要求退学,遭到学校以“合同条款注明享受报班优惠后不可退班”为由拒绝,双方产生纠纷。3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小海与徐州环球雅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英语学习培训合同,徐州环球雅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小海所交纳的学费275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拟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

  近年来,外语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纠纷有增多趋势,究其原因无外乎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较弱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监管乏力两个方面。

  对此,华东政法学院民法专家沈幼伦建议,不是写了“合同书”这三个字的才是合同,消费者入学时的登记表,拿到的“学员须知”以及听课表都是合同的一部分。根据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单方面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然而,对于外语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纠纷增多的缘由,更多业内人士则将其归咎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以及缺乏对于操作细则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能够批准社会培训机构办学的部门主要为教育、劳动、工商三个部门,此外各委办局也可内部批准成立培训机构。据了解,目前上海已有各类培训机构5000多家,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3500家,在教育部门登记的有1000家左右。据介绍,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虽然其业务涉及教育培训项目,但都无需到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也没有权利监管。由这种方式批准成立的机构多而杂,管理方面普遍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尤其是容易引起纠纷的退费细则。此外,国家目前也没有某个行政部门来统一协调这方面工作,造成市场混乱。

  上海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陶鑫良提到,教育培训虽然是市场行为,但绝对不能完全进行商业化操作,应当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相关审核单位应提高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尤其是道德操守的考核。他说,教育产品十分讲究系统性、阶段性,商家失误很可能会给学员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对于培训机构的不诚信事件,管理部门应做到快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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