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
如何处理语言知识技能与综合语言能力的关系
本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制订各学科的国家课程标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对课程标准的界定是: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显然,国家课程标准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课程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施英语新课程以来,广大一线英语教师表现出了巨大的教育教学改革热情。他们认真学习、研究和实践《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2001,教育部,以下简称《课标》),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理念与行为,优化教学方式。通过改革,不少教师不仅改进了教学方法,提高了教学效果,而且积极地推动了自身的专业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教师和英语教育研究者认为:《课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制订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就是要把全国的学生强行纳入一个班级进行教学。全国各地所有学校,不论是沿海地区、发达地区、温饱尚未解决的地区,以及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都必须执行一个英语课程标准,达到相同要求。
由于受这种认识的影响,一些教师对《课标》产生怀疑,甚至对整个英语新课程失去信心。
其实,有些人之所以有上述认识,主要还是因为他们对《纲要》和《课标》的理解不够透彻。
作为国家颁布的重要文件,《纲要》和《课标》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文件中有专门的条文来阐述如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比如,《纲要》在“课程管理”部分指出: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教育部总体规划基础教育课程,制订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订国家课程标准,积极试行新的课程评价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地方课程,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经教育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单独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显然,《纲要》并没有要求全国所有地区和学校实施统一的课程方案和达到统一的课程要求,各地甚至可以单独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既然各地的情况不一样,那么为什么要制订国家课程标准呢?因为既然是标准,那就只能有一个。我们国家制订的各种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往往也只有一个。如果因为我国各地外语教育发展不平衡而制订不同的国家标准或根本不制订国家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国家标准相当于一个标尺,它可以用相对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各地的具体教学情况。现在全国使用同一个课程标准,然而,并不要求所有学生达到同样的目标。《课标》明确指出,“各地区可根据国家课程三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当地的条件和需要,适当调整相应学段英语课程的目标。教育基础和师资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和学校,可以适当降低相应学段英语课程的目标要求。英语教育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地区或学校,在不加重学生负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相应学段的级别要求”。《课标》从来没有要求全国各地所有的学生“奔向一个目的,达到相同要求”。
也许有人会说,《课标》里所说的灵活性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现实,因为考试还是统一的要求。其实不然。现在的中考和高考都在进行改革。大多数省市的中考命题由地市负责,而不是全省统一命题;高考自主命题的省市也越来越多。各地在自主命题时,一方面参考《课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2004年进入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四个省(区)在2007年已进行与新课程配套的高考。这四个省(区)都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高考方案。
总之,制订并实施国家课程标准是此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大政方针。大家可以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就课程标准展开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但是,大家在讨论(特别是批评)课程标准时,首先要准确理解课程标准。不能先竖立一个本身不存在的靶子,然后对它进行攻击和批判。另外,也不能只因为课程标准是“自上而下”的产物(即由国家教育部门制订并颁布的)而抵制它。难道自上而下的东西都是不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