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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版”的法律界限

本文作者: 21ST
  不久前,一名16岁的法国少年因在网上上传自行翻译的《哈7》书稿而遭到逮捕。据悉,罗琳和其法国出版商Gallimard Jeunesse已联合提出了诉状,Gallimard发言人强调,他们更担心网上兴起的集体翻译组织,企图牟取非法利益。

  事实上,此次法国事件并非个例。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的哈迷论坛及网站早已开始了招募网友及翻译工作。一时间,网络翻译是否侵权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

  据了解,早在2005年,罗琳已经发表声明: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网站或个人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包括纸介媒体在内的其他任何形式、以任何名义公开传播英文原著或中文译文的行为均属于侵权。

  人文社策划部主任孙顺临告诉记者:“民间‘私译版’严重侵犯了作者版权。由于目前罗琳本人仍拥有电子版权,具有法律追究的权利,人文社尚无权对此行为进行打击,不过我社已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进行了反映。”

  孙顺临认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15条和16条,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网络管理者应及时删除贴出的翻译文稿。“如未能及时删除,极有可能给盗版书商以可乘之机,从而影响中文正版的销售。”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也认为网络翻译是一种侵权行为。李教授表示,如果只是出自个人爱好,翻译文稿仅供自己欣赏,便不存在侵权。但是,如果翻译作品供人阅读或下载,这种行为未经授权就是违法。一旦这些文字被盗版商利用,私译者又间接侵犯了出版社的权利。

  不过,也有一些专业人士对此持不同意见。北京浩天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欣表示,如果网友事先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英文原版图书。而该译本由网友自行翻译,有自己的创作和智慧在其中,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应该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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